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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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