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