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