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