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