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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