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48小时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应当在到达国内第一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