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污染事故概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五)其它与事故有关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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