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
(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
(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经核实发现报告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