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船舶、作业单位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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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