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