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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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