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查处理机构留存一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调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查处理机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