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查处理机构留存一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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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