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调解。

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可以邀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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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