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海事管理机构为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财务担保应当是现金担保、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海事管理机构为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财务担保应当是现金担保、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