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申请一次重新认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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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