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