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