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它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它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