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它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国际间的船舶污染事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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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