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人员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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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