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取证,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经核实不属于船舶污染事故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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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