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

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