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