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