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

(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

(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

(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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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