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