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