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