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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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