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
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
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