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九条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