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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