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

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

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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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