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

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

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

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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