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
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
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
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