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

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

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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