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

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

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