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