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