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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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