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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