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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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