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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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