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