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