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