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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