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