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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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