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经营者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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