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证件。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