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