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八条
公证业务办结后或者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公证业务办结后或者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