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八条

公证业务办结后或者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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