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确定、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登记和移交,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定期对公证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四)做好公证档案利用工作,监督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指定区域查阅、摘录,按照规定复制公证档案;

(五)组织开展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完成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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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