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证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维护公证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制定机关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