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拒绝归档或者造成公证档案丢失、损毁、失真、泄密,或者有其他损害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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