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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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